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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市场 >> 专利市场 >> 正文 021- 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专利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
转自:计算机世界报 时间:2007-2-27 16:59:08

    这几年业界越来越流行一句话:三流公司卖产品,二流公司卖服务,一流公司卖标准。而产业发展的事实也在不断佐证这句话的精辟和正确。大家都可以看到,目前的产业竞争正在逐步从表面的价格、渠道、市场策略等平面领域,向管理、人才、技术等更富实质意义的纵深领域立体化发展,尤其是技术优势在竞争中更具杀伤力。在现实竞争中我们也看到,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致力于以技术取胜,它们积极探寻新技术,创新发明新专利,并且积极申报产品专利,把技术专利看成是传家宝般呵护备至,这说明专利技术所带来的优势越来越得到重视和认可。但这样做似乎还不够,在现代企业竞争和产业发展中,专利技术不仅仅是企业生存的根基,还可以成为企业在竞争中攻城略地的秘密武器。

在这方面国际大公司已经远远地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它们通过灵活运用专利法律和规则,在竞争中屡屡获胜。本文介绍的三个案例:DVD专利费用之争、英特尔与威盛的P4芯片技术之争以及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的专利市场模式,可以让读者从不同的角度了解“专利战略”的威力,希望能够给中国企业带来新的竞争思路。

专利网战略

DVD 播放机凭借其灵活的播放模式和便宜的制造成本,成为继VCD之后最成功的消费电子产品之一。目前在中国市场上,1000元以下的DVD产品俯拾皆是,而拥有不少相关专利技术的飞利浦、索尼、东芝等公司的DVD产品价格却始终高居不下,致使中国DVD市场基本上被本地企业占据。不过,这种大好形势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危险的“火山口”。

早在1999年6月,DVD主要专利的持有公司—包括东芝公司、松下电气工业公司、日本胜利公司、三菱电气公司、日立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等6家公司组成的6C集团,就面向全球发表了关于“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指出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全球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都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同时规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DVD厂家应将DVD视频播放机、DVD-ROM播放器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两者中以数额较高者计算)以及DVD解码器净售价的4%或每台1美元(两者中以数额较高者计算)缴纳给上述6家企业;另外,DVD光盘的专利费为每碟7.5美分。

6C联合声明的发布给中国DVD产业蒙上了巨大的阴影,因为绝大部分中国DVD制造商都没有购买6C的专利许可。这些制造商认为,他们所从事的只是简单的组装业务,并没有构成对6C专利权的侵犯。2000年11月,6C集团又在北京宣布了一项“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按照该计划,凡于2000年9月1日起8个月内执行专利许可协议的中国企业,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的任何涉及DVD专利技术的行为,前6个月都可以享受25%的价格优惠;而没有在9月1日以后8个月内执行专利协议的公司,所有该协议含盖范围内的生产行为,除了要按照协议规定付专利费用外,还要缴纳每月2%的利息。

这对中国的DVD制造商们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6C集团利用专利技术这个“撒手锏”,完全有可能把中国的DVD厂商屏蔽于国际市场之外,甚至在中国国内市场也可能“在劫难逃”。利用这个“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6家企业不仅能从包含这种专利技术的元器件的销售中攫取利润,同时还可以向最终产品征收特许使用费。两种费用同时压在中国厂商的身上,确实有些难以承受。所幸的是,有专业人士发现,6C集团还没有在中国大陆注册专利,在中国大陆生产和销售DVD播放机的中国制造商,并没有侵犯6C集团在外国获得的专利权。

对此6C的说法是,6C的核心技术在中国有的早已提出申请,有的正在申请过程中。而针对确实存在的“双重获益”问题,6C方面也有所意识,它们希望采取一揽子打包价格,只要求厂商就每台产品交费用若干。此时,中国制造商终于找到了对方的软肋:企业与企业之间各不相同,产品的型号与型号之间也各不相同。虽然说他们可能使用了6C的技术,但到底该为那些技术付费,6C集团必须有一个清楚的交代才行。要算清楚千余种专利背后复杂的交叉授权谈何容易!中国制造商终于在这里抓住了救命稻草,获得了继续生存的权利。但不管怎样,中国DVD制造商争夺海外市场的野心将不得不就此放弃,因为他们无法在海外市场以同样的理由躲过6C的专利网。

评论

专利制度的诞生终结了商业机密时代,使技术在公开之后仍能保护研发者的利益,从而促进了技术的发展。过去,由于中国市场的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对专利保护等知识产权问题往往重视不够,而中国的法律、法规在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上还存在着脱节的现象,也使不少企业钻了空子。应该说DVD专利纷争中的中国制造商是有着一定侵权行为的,但6C集团提出的专利费用也不尽合理。虽然目前6C仍没有得到自己的DVD专利费用,但它们的专利战略却值得我们进行推敲。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6C集团通过联合主要DVD专利持有者形成了庞大的专利网,进而又利用专利网战略扼杀竞争对手,形成技术壁垒。一方面,专利网形成的技术壁垒可以将凭借低成本战略争夺市场的中国制造商挤出竞争团队;另一方面,这张专利网可以帮助6C成员共同降低专利使用成本——由于有大量的专利技术在握,6C集团可以通过交叉授权有效地降低所有成员的专利成本。

如果不是中国市场有着特殊的国情,6C集团的专利网战略可能已经成功。但中国入世以后,这种所谓的特殊国情将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专利网战略,企业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认真分析市场需求,有选择地主动争取相关专利授权,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二是了解市场技术发展动态,及时通过研发新专利以规避原来的专利,或是双方做交叉特许,从而避免在竞争中受制于人。

从属专利的战略

在当今集成电路领域,英特尔公司无疑是业界的领头羊,尤其是在CPU市场,英特尔一度控制着超过90%的市场份额。相比之下,威盛公司只是一家成立不过十年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是“寄生”或者说是服务于英特尔的一家公司。英特尔去年的营业收入为255亿美元,而威盛的收入却仅为8.94亿美元。但就是这样两家在规模上和业务上似乎并没有冲突的公司,却在不久前展开了轰轰烈烈的专利战。

2001年9月7日,英特尔以威盛公司的芯片组P4X266和P4M266侵害了自己的5项专利为由,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威盛公司。 威盛公司迅速做出了反应,分别于2001年9月10日和9月20日向美国和中国台湾两地的法院起诉了英特尔公司,理由是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P4和支持该处理器使用的PC133 SDRAM的845芯片组侵害了威盛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专利。

9月21日,威盛与旗下子公司Centaur Technology共同宣布,在美国针对英特尔P4系列处理器的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诉状已由美国德州Austin联邦地方法院正式受理。英特尔也不甘示弱,于美国当地时间9月26日宣布针对威盛公司新增加4项专利诉讼。该公司以威盛公司的C3微处理器和P4X266芯片组侵害了英特尔公司8项专利为由在德国、英国和中国(香港)三地同时提起了诉讼。

继而,英特尔公司在10月5日又正式向德州地方法院递上讼状,反击威盛在该法院对自己提起的产品侵权诉讼,并指威盛及其美国子公司Centaur Technology开发C3微处理器时,侵犯了自己在美国获取得的5项专利技术。

明眼人都能看出,英特尔与威盛表面上的有关专利权的起诉与反起诉,实际上还牵涉到了很多专利权之外的因素,双方冲突的真实焦点并不在专利费用上,诉讼背后的真正目的是双方对市场份额的争夺。

近几年,威盛展开了大规模的收购活动,相继兼并了Cyrix、IDT Centaur、S3和IC Ensemble等公司,除了继续提供主打产品芯片组外,还增加了C3处理器、以太网络芯片和多媒体控制芯片等多种产品。而由于S3曾经和英特尔签订了“主板集成显示芯片核心逻辑(Core logic)”方面的交叉授权协议,威盛收购S3后,自然认为自己将共享S3和英特尔之间的所有交叉授权专利技术。到去年,威盛不仅已经在芯片组市场上实现了市场占有率第一,而且开始在处理器领域与英特尔直接竞争。有消息称,威盛的C3处理器已经抢走英特尔10%的市场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英特尔借着自己力推P4处理器的机会,开始了对威盛的制裁。P4刚刚推出来的时候,英特尔曾经和Rambus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指定采用Rambus内存,该协议期限是到2001年年底。但很快英特尔就发现Rambus内存价格一直居高不下,阻碍了P4的进一步推广。同时,性能同样出色的DDR内存,凭借其低廉的价格与AMD处理器相配合抢占了许多市场。于是,英特尔开始考虑转向支持SDRAM和DDR内存以满足不同的市场需要。但由于Rambus公司的协议的限制,英特尔不方便自己来推支持SDRAM和DDR的主板芯片,只好将许可发放给其他的厂商在P4芯片组的授权上。此时,英特尔选择的恰恰是威盛的竞争对手AII、矽统(SIS)和扬智(ALI)等几家公司。失去了英特尔的授权,威盛大部分的业务变得无法实施,这才不得不“铤而走险”推出P4芯片组。

而就在双方的诉讼争议日趋激烈之时,市场又传来消息说,部分支持威盛芯片组的二线主板厂商遭到英特尔降低供货量的制裁。威盛无奈之下只得背水一战:一方面推出了自己的主板来促进芯片组的销售,另一方面对主板制造商保证承担所有相关的诉讼费和责任,希望以此得到主板厂商的继续支持。

双方的专利诉讼至今还在纠缠之中。

评论

从属专利是建立在原专利基础上开发出的新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其实施必须要以原专利为前提。从属专利由于离不开原专利,所以也被称为“前提专利”或“基础专利”。如果从上述概念来考虑,威盛的P4芯片组专利应该是英特尔P4处理器专利的从属专利。

由于从属关系本身不是很容易界定,因此这种专利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往往情况复杂。因此,英特尔和威盛之间的争斗,绝对不会在短时间内有个结论。这场专利争斗的精彩之处,不在于专利诉讼或是相关取证,而在于双方“兵来将挡,水来土淹”的市场战略之争。所谓专利,在这里仅仅是一个幌子,而专利背后的战略、战术才是双方斗争的精华所在。

从双方专利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特尔通过专利诉讼,有效地拖住了对手,为自己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首先,面对威盛公司在处理器市场上的步步紧逼,英特尔突然发难提出专利诉讼,以英特尔在业界的影响力,这种严厉的态度使得那些本来有意转向与威盛合作的公司停住了脚步。而威盛对此毫无先兆的进攻也是准备不够,导致其原定的市场推广计划收效不佳。其次,英特尔对威盛竞争对手的扶持起到了“借刀杀人”的作用,而对与威盛合作的主板制造商大施压力,则可以达到“杀鸡骇猴”的效果,从而迫使二线厂商投入自己的阵营。

其实,“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在英特尔和威盛双方多年的合作过程中,必定会有大量说不清的专利授权问题,不论是谁告谁都是可以拿出一些证据的。英特尔告威盛是为了拖住其市场拓展的脚步,使自己能够熬过与Rambus公司的协议期限;而威盛反戈一击,显然也不是图什么专利侵权,而是为自己赢得宝贵的时间,能够继续在市场上推广其相关产品。

靠知识产权为生

前一段时间,中国电信业关于CDMA无线系统的投标被炒得沸沸扬扬。一时间,似乎国内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已经昂首挺胸地与国际大厂商同台献艺了。但事实上,不论制造商们如何彰显,最终的大赢家还是躲在幕后的CDMA标准提供商——美国高通公司。

高通是一家坐拥标准,以出售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该公司拥有1400多项CDMA方面的技术专利,是CDMA的发起人和推动者。该公司所创造的赢利模式,让几乎所有的技术公司自叹弗如,并逐渐成为现代知识经济环境下顶尖企业的生存方式。

十几年前,高通公司的创始人艾文·雅各布看中了原属于美国军方所有的CDMA技术,并利用该技术做成了专门为外出卡车和总部联络提供通信的卫星定位装置。在这种最初的CDMA产品中,雅各布看到了这项技术在全球移动通信领域的发展潜力,着手创建了高通公司,将CDMA技术成功地转为民用移动通信技术。高通公司又将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TIA和世界标准组织ITU,使它成为世界移动通信的标准。

当时,所有的通信巨头都在为争夺GSM专利而激战,等到他们发现高通公司的CDMA技术成为GSM的主要威胁时,便纷纷跳出来表示坚决反对。失去了通信巨头们的支持,高通公司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但幸运的是,新兴的电信运营商开始对高通的CDMA技术表示出浓厚的兴趣,可是运营商更加关心什么时候才能够得到成熟的商用CDMA设备来铺设网络。

高通公司被迫自己开始了CDMA设备的制造。由于没有人给自己做配套设备,高通公司不仅做手机、基站、测试设备、软件工具和芯片,甚至连辅助设计工具也自己做。经过一段艰难的日子,高通终于迎来了CDMA产品和市场的逐渐成熟。到现在,全球已经有100多家公司正在使用高通的专利来生产制造设备。而此时的高通,却抓住时机,放弃了制造业,将手机部卖给了日本京瓷公司,将基站部卖给了爱立信公司,只留下两大具有绝对的技术垄断地位的业务—知识产权授权和芯片。通过和拥有少数CDMA知识产权的公司交叉许可专利,高通拥有了CDMA技术全部的知识产权,这使得初期进入芯片市场想和高通一比高低的IC公司不得不退出了竞争;在芯片业务上,高通也是只选择了高技术含量、高利润和低风险IC设计部分,芯片的制造则被外包给了专业晶圆制造商台积电(TSMC)和台联电(UMC)。

评论

以标准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关键的规则就是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在双赢、多赢中让自己获得最大的收益。高通想要让CDMA成为一个大产业,在没有人参与的时候就独自“客串”所有的角色,把设备制造、软件提供和服务支持全部揽下。但当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开始加入这场游戏以后,高通又聪明地退到了幕后,自己则通过提供舞台得到巨大的收益。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建立行业标准的关键在于懂得进退,只有每个参与者都有利可图的时候,游戏才能进行下去。


(编辑:杭州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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